首先感谢对环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,针对您反映的问题,回复如下:
其中2020年度行政处罚荥环罚决字(2020)第8号、9号、10号、11号、12号、13号、14号、15号、17号、18号、19号、21号均于2020年4月1日在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第一季度具体行政行为备案中公示。荥环罚决字(2020)第65号处罚在政务服务网的公示时间为2020年7月1日,已列入第三季度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名单。荥环罚决字(2020)第70号行政处罚,告知下达后,对方提出了陈述申辩,且该案件处罚金额在10万元以上,为重大行政处罚,按照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要求进行,因此下达行政处罚日期相对其他案件较晚,该案件处罚决定下达日期为2020年7月13日,已列入第三季度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名单。
2020年一季度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公示案件均为已履行处罚的案件。二季度以来,按照“双公示”工作要求,我局对下达的行政处罚案件全部公示(含未履行处罚案件)。为便于处罚案件管理,我局行政处罚事先(听证)告知书(荥环罚先告字〔2020〕第XX号)与行政处罚决定书(荥环罚决字〔2020〕第XX号)同一编号表示同一行政相对人,每个案件告知后送达进度不一,个别案件还会涉及陈述申辩和重大集体讨论,因此行政处罚决定下达时间不一定按照处罚编号顺序排列,特此说明。